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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10〕9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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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建设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的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招投标情况,了解项目部办理非法人工商登记、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二、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其中,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的项目部,应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建筑企业施工所在地项目部,督促其及时送交总机构并补办登记。逾期未改正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各自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沟通联系,切实加强管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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