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建设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本地区的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招投标情况,了解项目部办理非法人工商登记、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二、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三、项目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或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手续,其中,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应分别向项目部所在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的项目部,应向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的,施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建筑企业施工所在地项目部,督促其及时送交总机构并补办登记。逾期未改正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项目部所在地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原则确认: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征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各自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沟通联系,切实加强管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