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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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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6月1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代购电力产品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妥善解决并有效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向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应签订代购协议。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经营场所出租方双方按期签字确认承租方生产经营实际耗用情况,共同出具《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分割单》),提交给供电公司作为向不同销售对象开具发票的凭证:

(一)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多个经营场所出租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汇总《分割单》,并填制《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汇总表》),提交给供电公司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供电公司应逐份审核《分割单》和《汇总表》,经确认无误后,按《汇总表》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审核要求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栏目信息是否齐全、完整、准确;

2.单价是否与国家规定的电价一致;

3.分割单电量是否小于总表电量;

4.汇总信息是否准确;

5.开票日期是否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符。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场所出租方和电力公司应将有关协议、分割单、款项支付凭证等原始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场所出租方对《分割单》、《汇总表》的真实性负责,供电公司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

四、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直供电总分表单位电费分割单(略)

2.非直供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表电费汇总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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