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机构合并前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制定个人所得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
二、公告内容
(一)为便于征管、公平税负,在广泛收集省内外各地有关个人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并充分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明确了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由代开发票的单位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代征个人所得税核定税款。
(二)对于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环节已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属于“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因此,对此类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机关及其他有代征资格单位代开发票环节已按1.5%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时,可以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