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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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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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