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闽政〔1986〕93号)等规定要求,现就我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