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福建所属地市平潭市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5日

 

文件解读(点击显示/隐藏)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