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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我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行业

生产产品

或经营项目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制造业

冷冻冷藏、水产加工、船舶修造、

5%

金银首饰加工、西式糕点烘焙

8%

烟草制造

15%

其他

5%

电力、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生产

15%

其他

10%

商业批发与零售

茶叶、眼镜、化妆品

8%

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家具、计算机

6%

医药、家纺寝饰、工艺品、珠宝首饰

6%

其它

5%

交通运输业

客运、装卸搬运

5%

货运

7%

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

20%

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8%

服务业

服务

8%

娱乐业

娱乐

20%

 

其他行业

采矿业

15%

中介服务业

15%

修理修配

10%

其他

10%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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