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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关于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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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第59号)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开发了“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模块,并在莆田市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临时取得收入而需要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二、适用条件

(一)网上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的地点应当在莆田市内。自然人申请网上代开普通发票的应税项目应当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但不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2.销售医疗器械、铸钢、药品、卷烟和矿产资源等需要特别前置许可的应税项目;

3.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

4.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货物或服务;

5.其他不予网络代开发票的情形。

(二)每位自然人每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次(份)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期间内累计不得超过24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到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且销售额不低于500元的;

2.单次销售额大于10万元的;

3.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三、现行推出的“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支持网页版和手机微信两种方式。一是纳税人可在“福建省网上税务局”网页版(http://etax.fjtax.gov.cn)注册后,登陆“自然人办税平台”模块下的“自然人发票代开”菜单进行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纳税人可通过手机微信关注“莆田电子税务”微信公众号(ptetax)的“办税服务”模块下的“自然人发票代开”菜单进行手机微信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方便地选择“邮寄送达”和“自行前往办税实体厅”取票等两种取票方式。通过网络申请代开后,确需纸质完税凭证的,可事后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补开完税证明。

四、为帮助纳税人熟练运用“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fj-n-tax.gov.cn/ptsswj)浏览下载《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操作手册》及关键业务操作视频等培训材料。

在登录或使用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功能模块过程如有遇到问题,可以拨打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咨询电话或4009912366技术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公告》(2018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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