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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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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实行核定征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清算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第(二)款规定情形外,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2.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二)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竣工且销售完毕但尚未清算同时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标准按照《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6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莆田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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