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公告如下: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季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为方便纳税人申报,同一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应一致。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