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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修改《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公告》的公告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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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继续有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现对《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公告》(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修改为:“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申报等的纳税期限由一个月改为一个季度。对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定期定额户,在开业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从次季起改按季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公告》重新公布。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29日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依照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的统一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等有关税法规定,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月改为按季申报纳税管理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随增值税附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申报等的纳税期限由一个月改为一个季度。对于在季度中间开业的定期定额户,在开业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从次季起改按季申报纳税。

二、对上述按季申报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纳税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纳税的公告》(福建省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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