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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


泉地税发〔2008〕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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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根据《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决定调整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凡具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各地在市局统一核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泉地税发〔2006〕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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