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决定调整我市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最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凡具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各地在市局统一核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并报市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泉地税发〔2006〕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