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征管实际,市局决定调整我市最低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二、市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有关行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见附表),各地可在市局统一核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报市局备案。
三、对经营多业的纳税人,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应实行“一户一率”,其标准按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测算出一个综合应税所得率,若低于主业税负的,按主业应税所得率征收;若高于主业税负的,按测算的综合应税所得率征收。
四、为确保税负平衡,各地应对个体户带征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结果报市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泉地税政一〔2001〕7号、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