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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泉地税发〔2006〕13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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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标准的通知》(泉地税发〔2008〕11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和完善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征管实际,市局决定调整我市最低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账证健全,能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凡具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二条列举的六种情形之一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七条列举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二、市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有关行业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见附表),各地可在市局统一核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报市局备案。

三、对经营多业的纳税人,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的,应实行“一户一率”,其标准按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测算出一个综合应税所得率,若低于主业税负的,按主业应税所得率征收;若高于主业税负的,按测算的综合应税所得率征收。

四、为确保税负平衡,各地应对个体户带征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结果报市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泉地税政一〔2001〕7号、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所得税最低应税所得率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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