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 《公告》的适用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本公告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二、 相关政策规定及适用说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21号)规定,确定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按照以上政策规定,在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情况下,对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 计征方法
本公告规定对满足公告所述核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率为5%。即:应纳税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
四、 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对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土地增值税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在新机构的挂牌当日重新发布。本公告主要对仅涉及名称变更、部分表述适当修正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归集后重新公布。
二、制定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旧房转让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局明确了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了解和掌握我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有必要清理机构合并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仅涉及名称变更、部分表述适当修正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归集后重新公布。
四、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中,对机构合并前制定的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起草的公告内容,对仅涉及名称变更、部分表述适当修正的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归集,公告内容不涉及公平性竞争,因时间紧急,未公开征求意见。
五、《公告》主要内容
对个人转让旧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明确该政策的实施时间为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