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备案,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等政策性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计税毛利率为20%。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6日起执行。《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