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地方法规福建所属地市南平市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7-01-18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6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等政策性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计税毛利率为20%。

三、本公告自2017年度起执行。《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政策的公告》(南国税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8日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