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2016〕165号),现将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等政策性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计税毛利率为20%。
三、本公告自2017年度起执行。《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政策的公告》(南国税公告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南平市国家税务局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