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管理,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的规定,现将适用条件明确如下:在我市申请跨县(市、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的纳税人,除应符合《通知》第四条第(一)、(二)、(三)、(五)、(六)项条件外,跨县(市、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3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3000万元以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福建省龙岩市财政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