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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关于确定印花税核定比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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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确定我市各行业统一的印花税核定比例, 现公告如下:

应税凭证类别

行 业

计税依据

核定比例(%)

购销合同

工业

购销总额

70-80

商业批发或以批发为主

70-80

商业零售

70

外贸

80-100

房地产开发业

80-100

其他

70-100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作业

加工或承揽收入

80-90

印刷、广告业

70-80

修理、修缮业

40-50

测绘、测试业

50-60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业

收取费用

80-100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业

承包金额

100

房地产开发业

项目发包总成本

100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业

租赁金额

100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业

货物运输费用

80-100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业

仓储保管费用

80-100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收入

100

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收入

100

产权转移书据

 

产权转移收入

100

 

 

备注:

1.本表计税依据对支付方按其支出费用核定;

2.同一纳税人涉及不同种类应税凭证的,应分别核定;

3.借款合同不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通知》(岩地税发〔2005〕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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