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现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未提供评估价格,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的,确实需要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