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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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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注释:条款失效。删除文中第二条第二项。参见:《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修正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于龙岩市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纳税人)。

(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核定应税所得率标准

1.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为不含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自然人投资者应纳税所得额。

2.应税所得率的标准按《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1)执行。

纳税人经营多业的,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一)各级地方税务局委托同级国家税务局在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若无法准确核算相关费用的,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不动产,对纳税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据实征收;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采取核定征收:新罗区城区按收入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新罗区郊区、乡镇和其余县(市、区)城区、郊区、乡镇按收入额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龙岩市国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施工企业承揽本市工程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6%核定征收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1.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扣缴纳税申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4.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或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等情形的。

四、关于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下限)标准的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岩地税函〔2009〕27号)与本公告有冲突的部分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19日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制造业

5%

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一)电力生产

12%

(二)其他

8%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四、交通运输业

6%

五、建筑业

8%

六、饮食业

10%

七、娱乐业

15%

八、其他行业

 

(一)采矿业

12%

(二)商务服务业

 

1、会计、审计、税务、评估等中介机构

20%

2、投标代理、工程监理、拍卖、质量监督等其他代理机构

15%

3、其他

12%

(三)租赁业

10%

(四)其他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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