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部分内容与现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需进行修正。现将修正内容公告如下:
删除《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第二条第二项:“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若无法准确核算相关费用的,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