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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修正公告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6-09-07
【字体:

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因《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部分内容与现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需进行修正。现将修正内容公告如下:

删除《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龙岩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中第二条第二项:“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若无法准确核算相关费用的,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内容。

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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