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明确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了统一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备案,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确定了全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具体标准:
(一)开发项目位于龙岩市市区及郊区(包括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东肖及红坊区域)的为22%;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20%;
(三)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为10%。
龙岩市区及郊区指新罗区东城、南城、西城、中城、北城、西陂、曹溪、龙门、铁山行政区划范围及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肖、红坊区域。今后因行政区划调整,上述区域不再归属新罗区或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影响“龙岩市市区及郊区”涵盖范围。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