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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关于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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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统发工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和即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时,无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解缴税款。财政统发工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将财政部门统发的工资、本单位发放的其他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进行合并,连同稿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收入,如实、准确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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