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按照《福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7年福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榕统[2018]37号)公布的数据,现将2018年度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月扣除限额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额标准
2017年福州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平均工资75133元,据此计算2018年度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月扣除限额2253.96元[75133÷12个月(以四舍五入计算)×12%×3倍]。
二、执行时间
本通告执行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