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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公告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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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办税和群众办事,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通讯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39号1-5层,邮政编码:350012,联系电话:0591-83378353。

二、原“福州高新国税”微信公众号关闭。

三、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开展工作,原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六、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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