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