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莆田市关于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我市于2021年2月22日出台《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莆政综〔2021〕23号),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一)原阶段性下调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政策执行一年即将到期。《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 莆政综〔2020〕19号)将于2021年2月28日到期。
(二)自2016年以来,我市每年阶段性下调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单位缴费费率从7.3%下调为6%,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费率后,每年为企业减轻负担约1.3亿元。根据《莆田市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实施意见》(莆营商办〔2019〕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建议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一年(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三)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一年后,预计2021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可结余0.93亿元,统筹基金累计结余10.02亿元,可支付23个月,抵御风险能力仍较强、风险可控。
二、政策调整的内容
(一)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即单位缴费费率仍从7.3%下调为6%(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5.7%,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为0.3%),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时间从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继续阶段性下调时段为1年,2022年3月1日之后原则上执行原单位缴费费率(7.3%)。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期间,参保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调整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