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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明确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的通知


闽财预〔202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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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精神,为理顺省以下相应收入划分,支持市、县(区)落实减税降费政  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通知如下。

维持现行省与市县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不变,即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增值税收入归属地负担,其中 15%部分由收入归属地直接负担;其余 35%部分先由省级财政垫付,收入归属地市、县(区)按月向省级财政调库。按照全国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及福建地区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计算的应分担额与垫付额的差额部分,根据省内各地留抵退税情况计算分配。其中:垫付少于应分担,我省需向中央调库部分,根据各地留抵退税政策执行情况计算分配;垫付多于应分担,中央向我省调库部分,根据各地实际留抵退税额占全省实际留抵退税总额的比重计算分配。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1月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 1月 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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