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局第一税务分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财税支持政策和《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在疫情防控中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闽税财行便函〔2020〕1号)文件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因疫情造成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或免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政策减免的主体和条件
(一)享受主体。指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信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重大损失(影响)认定标准。指疫情期间,企业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收入等因素后,损失金额超过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与上年同期相比,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减少50%及以上,但不包括企业因自身安全因素、经济纠纷等导致的损失。
(三)优先办理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交通运输、旅游、住宿和文化体育与娱乐企业。
二、税收减免的内容
(一)减免期限
1.符合政策减免条件的企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所属期”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2.若企业已申报缴纳2020年1月、2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期限可相应顺延至4月和5月。
(二)减免金额。疫情期间,按受损企业对应实际损失比例计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经批准的困难减免税额,不得超过经税务机关核实后的税款所属期应缴交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审批流程
1.审核认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核准材料,经具有批准权限的各级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属行业、从业人数、上年营业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资产总额、停产(停业)时间、疫情影响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等。
2.办理时限。各级税务部门应积极宣传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受损企业及时享受政策,企业办理减免税申请力争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
三、有关要求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推行容缺办理模式,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资料可暂缓提交或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审核,按正常程序为企业办理。
(二)各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企业面临的困难,主动担当作为。要尽可能通过电子税务局等非接触式加强纳税辅导,加快审核审批,避免随意减免;要准确掌握辖区内中小企业名单,建立台账,允许困难企业提前提出申请,以便在纳税申报时直接享受减免,确保应享尽享、应享快享;要做好困难减免税户数、减免金额的统计工作,分析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按月向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报告,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备。
三明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