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管理部: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意见》(税总办发〔2020〕5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0〕1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征范围及费率
企业缴纳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二、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限
阶段性减征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不得延后执行。
继续执行缓缴政策,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三、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四、加强基金管理,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市医保中心根据减征情况,按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同时加强基金管理,做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的基金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并按时上报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五、优化减征流程,确保减征退费及时到账
(一)减征流程。医保经办机构应将分户核定的缴费基数、适用的费率以及减征后的应缴费额等传递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按照医保经办机构传递的缴费信息进行征收。征收完成后,税务部门将已征收数据传递反馈给医保经办机构。
(二)2月份已缴职工医保费的处理。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市医保中心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及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三)加强内部管控,做好减征效果统计核算工作。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参保单位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按规定如实进行职工医保费申报,便于准确核定减免金额。税务、医保部门要加强内部管控,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业务,进行大数据核查比对,规范数据来源、统计口径和方法,共同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落实情况的统计核算和效应分析,联合审定减征费情况,切实防范参保单位虚报瞒报漏报等经办风险。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每月减缓征费情况(分列减征和缓征的受益企业数、企业类型、受益人数、减征金额、缓征金额)于次月4日前分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