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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莆医保综〔2020〕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06
【字体:

市医保中心,各县(区、管委会)医保分局、财政局(计财局)、税务局,有关商业保险公司: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0〕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2月-6月阶段性减征期间,我市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5.35%,其中5%为医保基金(基本医疗保险降至4.7%,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0.3%不变)、0.35%为生育保险基金。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莆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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