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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
关于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莆政综〔2020〕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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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人力资源成本,支持企业发展,结合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即单位缴费费率仍从7.3%下调为6%(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5.7%,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为0.3%),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时间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继续阶段性下调时段为1年,2021年3月1日之后原则上执行原单位缴费费率(7.3%)。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继续阶段性下调期间,参保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调整前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补缴。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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