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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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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二、本公告适用于福州市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琅岐经济区税务分局、福州保税区税务分局、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分局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各县(市)申报缴纳期限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1-5月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在2015年6月15日前申报缴纳。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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