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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关于调整实验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岚综管综〔2020〕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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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和参保企业的医疗保险缴费负担,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权益,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经实验区党工委研究同意,决定对实验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视同缴费年限及退休补缴政策

(一)实验区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员符合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不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除因判刑(包括缓刑)而被开除公职外,其他原因被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辞退的人员,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员因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终止参保的,不影响该单位已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存续期间,2017年6月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限制,可自愿申请与原单位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及统筹区外转入在本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本人不愿一次性补缴的,可按在职参保人员规定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在继续缴费期间,按在职人员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调整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从外统筹地区调入实验区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且在实验区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实验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三、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政策

(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按参保人员年龄段确定不同划入比例,具体划入比例为:(1)40周岁以下(含)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0.8%划入;(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本人月缴费工资的1.5%划入。

(三)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划入;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养老金)低于实验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实验区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为基数,按4.5%划入。

四、调整职工医保大额医疗保费支付方式

职工医保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保费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负担。

五、本通知自2020年 8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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