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南房金委〔2020〕3号)精神,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住房公积金业务相关政策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
根据南平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2019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230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驻闽单位、省属驻延单位(含各县市)、企业、其他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9058元(2019年度我市每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将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由4200元/月(单位和个人各2100元/月)调整为4574元/月(单位和个人各2287元/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尚未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暂按上年标准执行。
二、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年内只能以夫妻名下的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