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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医保明电〔2020〕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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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医保中心:

近期,各地在执行阶段性减征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中,存在对减征缓缴政策理解、贯彻执行范围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阶段性减征缓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征政策适用对象

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对象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关于缓缴政策适用对象

(一)参照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工作中的划型分类办法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对象划型分类适用对象,由税务部门配合提供经税务、人社、财政三部门共同确认的大型企业名单,医保经办机构参考名单确定申请缓缴的中小微型企业。

(二)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并提出缓缴申请的企业,因无法提供划型所需的2019年相关数据,原则上认定为中小微型企业;政策执行期内新设立或新参保的分支机构,如需申请缓缴,应向当地医保经办部门提供《企业划型承诺函》(见附件),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划型分类,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闽医保〔2020〕13号)第二条审核确定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缓缴政策的适用对象。

三、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

实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义务;医保经办机构应确保待遇支付并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暂不划拨个人账户。

四、关于缓缴的期限

根据目前我省疫情防控态势,为方便企业单位统筹资金调度,将缓缴期限延期至2020年10月底。

附件: 企业划型承诺函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0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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