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的部署,漳州市税务局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漳州市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属地征收、申报情况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确保相关征收管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的缴纳义务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为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漳州市税务局下辖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二)《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属地征收。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征收标准,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并对全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公告》明确风险准备金的申报缴纳办理渠道是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 (etax.fujian.chinatax.gov.cn)。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