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全面推广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以下统称纳税人),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二、经过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存量房基准价格进行采集评估、数据核验、并通过专家组集体评审论证,决定在“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模块”中应用《平潭综合实验区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技术标准认定方案》。
三、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等于或高于计税评估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低于计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计税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相关税费。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就其应税行为按计税评估价格计算征收相关税费有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五、本公告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以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交易科收件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