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下辖各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汽、柴油的地方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为风险准备金缴纳义务人。
缴纳义务人有两个及以上从事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的,可申请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申报表》并申报缴纳风险准备金。
三、缴纳义务人可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或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缴纳事宜。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