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乡村振兴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县(市、区)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第18号)文件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第221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