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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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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9年8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临时代开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收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下列情形除外:

1.个人取得拍卖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的规定执行。

2.对个人取得房屋转让收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非居民个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请代开发票,应当根据我国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原《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18年 7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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