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莆田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是全面“营改增”后,委托国税和其他代征单位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扩大后,需调整相关征收规定。二是适应当前税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同时,考虑到统一公平和便于征管的问题,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明确了对依法不需要办理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征办法。
(二)明确了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
1.个人取得房屋转让收入,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其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执行。
3.个人取得上述情形以外的财产转让收入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个人取得批发、零售所得,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按开票金额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明确了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明确了非居民个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请代开发票的处理方式。即:对非居民个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申请代开发票,应当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和计算应纳税款,并通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或者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明确了已代征增值税开票环节个税的非生产经营所得处理方式。即: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已按1.5%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