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5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6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9年1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公告的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
二、本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清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5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契税的通告》(榕地税发〔2009〕36号)予以废止。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