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6〕18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核定征收房屋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核定征收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分区域征收率如下: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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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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蕉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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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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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侨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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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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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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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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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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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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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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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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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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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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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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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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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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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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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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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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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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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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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转让其他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比照上表执行。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宁地税函〔2006〕18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