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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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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9年6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临时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个人所得税采取以下征收方式:

(一)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各项应税所得,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涉税资料,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据实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5%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对纳税人在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该项所得已缴税款予以抵减或由纳税人申请退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宁德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凡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或临时雇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对需单项测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工程,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测算后,进行单项核定。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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