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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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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采矿业

16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

制造业

烟草制品业

15

其他

7

批发零售业

茶叶、眼镜、化妆品

11

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7

其他

6

交通运输业

出租车客运

6

其他客运

9

货运

8

其他

9

建筑安装业

10

住宿和餐饮业

11

娱乐业

20

房地开发经营

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和郊区

14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

12

经济适用房项目

7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

居民服务业

13

律师事务所

25

代理业和中介服务业

18

其他行业

13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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