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标准如下:
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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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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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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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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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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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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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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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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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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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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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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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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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眼镜、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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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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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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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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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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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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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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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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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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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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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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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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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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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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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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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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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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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和餐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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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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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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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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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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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于设区市城区和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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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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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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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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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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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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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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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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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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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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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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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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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和中介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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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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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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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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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