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8年7月5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现就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中第一条对“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