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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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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全文于2019年3月13日起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制造业

5

二、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5

三、交通运输

7

四、建筑

8

五、饮食业

8

六、娱乐业

20

七、其他行业

10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个人投资者在每期预缴申报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2.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除从事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外,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存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其承包、承租者个人应按下述方法计算确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承包、承租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25%)+承包、承租者工薪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三、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南平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凡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或临时雇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对需单项测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工程,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测算后,进行单项核定。

四、对个人取得货物运输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五、个人临时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个人所得税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一)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各项应税所得,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涉税资料,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据实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每次收入额800以上的,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涉税资料,按其收入额1.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不动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按1.5%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执行。

(四)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其收入额按1.5%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取得月财产租赁收入800元以上的,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涉税资料,按其收入额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时,对纳税人在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该项所得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六、对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参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执行;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征收率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第(四)点的规定执行。

七、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

八、本公告所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额。

九、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执行。《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3号)同时废止;《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96号)全文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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