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南平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有的流转税纳税人将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原在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除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业务由地税部门代征外,将全部移到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改征增值税。在委托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行业范围扩大后,需调整相关征收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原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部分规定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设置不相符,需重新明确。
(三)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96号)自2008年发布以来,未进行调整,现行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同时,南平市各地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标准也不统一,为进一步适应新的经济形式,统一规范各地政策执行标准,需重新发文表述。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建筑安装施工单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并就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征收率及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一)《公告》明确了适用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和核定计税公式。应税所得率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的幅度内,同时参照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18号)的标准制定,与之前南地税发〔2008〕96号的应税所得率相比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税负,并实现了与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基本统一。
(二)《公告》明确了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存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其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核定计算公式。该计算公式继续沿用南地税发〔2008〕96号文的核定计税公式,保持了政策的一致性。《公告》第二点公式中的应税所得率是指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公式中未扣除承包者上交的承包费,主要是因为承包费已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为此不作重复扣除。
(三)《公告》明确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39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93号)两份文件废止后,需重新明确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与原执行政策相比,征收率定为0.5%,一方面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与省内其他各地市的税负水平保持相当。
(四)《公告》明确了个人临时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个人所得税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对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涉税资料,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核定征收。
《公告》对全部代开票环节(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除外)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采取1.5%的征收率,主要考虑如下三点:一是此次全面“营改增”工作涉及原营业税近80%的纳税人,并且个人到国税代开发票范围主要是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此举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符合税制改革要求;二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也规定为1.5%;三是由于之前我市各地核定征收率从0.5%-3%多档不等,考虑统一公平和便于征管的问题,宜统一核定征收的标准。
(五)《公告》明确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税款可以抵减。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应税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解缴税款。因此,对于此类纳税人,已在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1.5%核定或预征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对该项所得已缴税款可予以抵减。
(六)“营改增”后,原有营业税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发生变化,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明确《公告》中所称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公告》的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执行之日起,《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96号)除第五点第2小点关于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外,其余内容全部废止。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关于《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原因
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委托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行业范围扩大后,需调整相关征收规定。二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原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部分规定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设置不相符,需重新明确。三是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96号)自2008年发布以来,未进行调整,现行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同时,南平市各地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标准也不统一,为进一步适应新的经济形式,统一规范各地政策执行标准,需重新发文表述。四是《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39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93号)两份文件废止后,需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规范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问题。五是适应当前税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同时,考虑到统一公平和便于征管的问题,宜统一核定征收的标准。
二、起草过程
一是广泛征求意见。为慎重起见,我科在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全市所得税政策管理工作会议上,将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问题,结合“营改增”及金税三期系统运行后的实际管征情况,逐个向各县市局分管领导和税政科长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意见。二是参照兄弟省市做法。在拟稿之前,我科对福建省(不含厦门)内各兄弟地市当前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逐一进行电话咨询和了解,并在借鉴深圳市地税局、湖北省地税局、甘肃省地税局、山东省地税局的管征办法基础上,形成了初稿。三是认真讨论修改。我科将拟定的《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发各县市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归纳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科人员又多次进行讨论,并反复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将我科经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上传省局所得税处相关领导和分管人员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今天的正式讨论稿提交局务会研究。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的说明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初稿于今年11月底就已拟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提交会议讨论推迟,而公告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是按年执行的,为此,公告在执行时间方面仍规定为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现敬请各位领导对此“讨论稿”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
谢谢!
南平市地税局税政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