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经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备案,现就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等有关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区分政策性开发项目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属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的,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9%。
(二)非政策性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外的开发项目,其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为:
1.开发项目位于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辖区内,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4%。
2.开发项目位于台投区、开发区辖区内,以及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等县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2%。
3.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区)县城(市区)建成区范围外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20%。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等有关政策的公告》(泉国税公告2017年第2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8日